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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等五部门联合发布《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
来源:本站 浏览次数:10113 发布时间:2020-01-16
  通知显示,由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制定的《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于发布之日起实施,同时《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4〕2号)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及规定的通知》(财关税〔2015〕51号)废止。
 
  根据《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八条。《办法》规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及核电项目业主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国内已能生产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制定《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后公布执行。
 
  《办法》要求工信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核定企业及核电项目业主免税资格,每年对新申请享受进口税收政策的企业及核电项目业主进行认定,每三年对已享受进口税收政策企业及核电项目业主进行复核。而取得免税资格的企业及核电项目业主,可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选择放弃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只免征进口关税。主动放弃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者,36 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此外,《办法》也对管理部门和人员做了限制。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违反执行免税政策规定的行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还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办法》是为提高我国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及自主创新能力、促进装备制造业的发展而制定,将对支持我国重大技术装备制造业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资料来源:工信部
 
  附件:《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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